域名新闻

散伙了,域名管理权归谁?

  域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,可作为合伙出资标的。近日,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域名合同纠纷案,对相关规则予以明晰。

  2011年1月,王某某与孙某签订《合作协议》,约定王某某以网络程序及数据出资、孙某以域名出资,协议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。2021年3月12日,双方再次签订《合作协议》,约定将案涉域名变更登记至宿迁某公司名下,若公司连续半年亏损,协议自动解除;合作解除后,各方财产按解除时状态返还,案涉域名管理权归王某某所有。

  2021年3月15日,案涉域名管理权变更至孙某名下,由其负责网站日常维护。2023年12月,因合作经营出现亏损,王某某与孙某签订《合作终止协议书》,正式终止合伙关系。依据双方合同约定,孙某理应即刻将案涉域名管理权返还王某某。但孙某拒不履行约定,擅自将域名从原服务平台转移至其他云服务平台,并恶意将域名持有人变更为李某,刻意规避返还义务。随后,王某某将案涉全部合同权利转让给宿迁某公司,由该公司主张维权。宿迁某公司遂诉至宿城法院,请求判令孙某、李某返还域名管理权,并要求相关云服务平台予以协助配合。

  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,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,当事人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。案涉多份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,合法有效,明确约定合作终止后域名管理权归王某某所有,孙某负有法定及约定的返还义务。结合案件事实,法院认定孙某、李某存在恶意侵权行为:其一,孙某全程实际控制域名管理权,在权利人起诉维权后多次转移域名、变更持有人,主观上具有明显规避履约、侵占他人虚拟财产的恶意,属于恶意转移域名的违约及侵权行为;其二,李某与孙某相识,受让域名却无法举证证明交易的真实性、合法性,无合理交易背景佐证,无法认定为善意受让,需承担共同责任。

  综上,法院依法作出判决,判令孙某、李某向宿迁某公司返还案涉域名管理权。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  转自:江苏法治报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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